十三、聘用双方的赔偿责任
(三十九)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合法权益保护、保密要求等方面,违反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对另一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聘委员会),是指承办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招聘委员会主要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个别专家参加。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可以组成有所属聘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招聘委员会。
第四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确定。文职人员编制员额在100名以内的为5至7名,超过100名的为7至9名。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招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主任委员一般由政治机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招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招聘工作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应聘人员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考试、考查、答辩、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