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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十四)实施处分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二十五)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奖惩,分别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事代理

  (二十六)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与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文职人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确定代理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其相应的违约追究办法等内容。

  (二十七)文职人员人事代理事项一般为:

  1.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2.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3.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4.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5.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十八)聘用单位所在地没有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八、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十九)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需要仲裁的,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副省级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文职人员工作地点与聘用单位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九、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三十)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当编入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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