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聘用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在军队医疗单位进行体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十六)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根据测试、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相关情况。

  (十七)上报审批。根据公示结果,聘用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党委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以政治机关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

  (十八)建立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九)招聘工作一般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上级机关按照聘用单位所属系统或者所驻地域统一组织实施。

  对经保密机构审定为涉密且不宜公开招聘的文职人员岗位,聘用单位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进行招聘。

  (二十)文职人员的续聘。对聘用合同期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其中,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可以直接续聘;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与应聘该岗位的人员公平竞聘,统一衡量,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按照聘用权限审批。

  五、岗前培训

  (二十一)聘用单位对首次招聘的文职人员,应当集中时间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军队条令条例、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军人礼节和队列动作训练等。

  六、奖励和处分

  (二十二)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实施奖励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等功、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