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身体条件。文职人员的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八)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延长。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达到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参照军队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
三、招聘指标
(九)聘用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应当按照编配相符的原则,实行指标控制。聘用单位在招聘工作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逐级申请招聘指标,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并下达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明确招聘岗位及其等级、数量和招聘地区等。
(十)申请和审核招聘指标,应当合理确定文职人员的来源和招聘地区,以招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人才,本地人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招聘外地人才。
(十一)聘用单位可以凭招聘指标批准书、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员身份证件,到招聘地区发布招聘信息,办理招聘文职人员事宜。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军队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工作,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招聘程序和续聘
(十二)公布招聘信息。聘用单位在符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等信息。
(十三)进行条件初审。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十四)组织业务知识和能力测试。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视情采取面试、笔试、上机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技能。其中,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答辩、评审;对应聘二级职员岗位的,应当组织有业务部门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答辩。
面试时,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等情况。
(十五)组织政审和体检。对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聘用单位应当派人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与应聘对象就读学校、档案所在机构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对其政治情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