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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为促进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单位和岗位

  (一)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机关所在地。

  聘用单位的下属单位与机关不在同一地域的,文职人员的保险、住房、落户等事项,按照下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名称,分别按照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名称确定。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比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执行。

  职务不明确的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按照编制标准执行。

  (三)岗位职责。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四)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六)学历要求。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其中,对护理专业或者个别艺术专业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当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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