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指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水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与该水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五)听证参加人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各方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