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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
  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对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人数、其中有肇事肇祸危险的患者人数、患者档案(含计算机病案登记)质量;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跟踪随访记录、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的免费药物治疗记录及化验检查记录、每半年一次的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记录;对肇事肇祸病人的应急处置记录及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病历首页等。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附件2: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一、建档立卡
  根据《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了解患者基本信息、疾病信息和随访动态信息,填写“病例登记表”(附表1:电子表卡A“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电子表卡B“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和“病例随访表”(附表2:电子表卡C“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计算机系统专人负责,授权分级管理,应注意患者信息保密。
  二、诊断复核与对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给社会、他人和自身造成严重损害,但由于患者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使得医疗干预显得更为重要。
  由精神专科医师对登记的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填写“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附表3)。具体要求如下:
  1、诊断复核由从事精神科专业5年以上的精神科医师做出;
  2、肇事肇祸行为与患者的精神症状密切相关;
  3、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必须符合ICD-10或CCMD-3对下列疾病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产生的机制目前知之甚少,预测有较大的困难。根据目前的研究,以下情况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男性,青壮年
  ·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
  ·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既往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目前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
  ·目前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目前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目前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目前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障碍
  ·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在以上因素中,男性患者,既往攻击冲动行为、严重自伤、自杀史,目前的精神症状和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对于评估、预测肇事肇祸行为较为重要。考虑到本项目的可操作性,将暴力行为从轻到重定为以下5级: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应急处置原则
  (一)应急处置包括下列3种情况。应急处置完毕后填写“应急处置表”(附表4)。
  1、现场处理有暴力攻击行为的患者,包括紧急药物治疗和保护性约束等;
  2、院外处理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出现的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3、处理需要紧急收住院治疗的符合免费治疗标准的患者。
  (二)处置原则
  1、暴力攻击行为的处理
  1)评估
  根据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暴力行为分级同肇事肇祸危险度评估: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2)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1)一般的安全技巧: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2)检查技巧: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则予以身体约束。
  3)药物治疗
  快速镇静,如使用氟哌啶醇肌肉注射(5-10mg/次),或氯硝西泮(2mg/次)肌肉注射,必要时可考虑重复注射。为避免急性锥体外系副作用,建议注射氟哌啶醇的同时注射东莨菪碱0.3mg/次。
  4)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2、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抗精神病药副作用较多,特异质反应也常见,所以处理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与治疗原发病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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