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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和考核各地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从2006年起,各省 (区、市)卫生厅(局)按季度编制《200____年第_____季度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以全面反映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及简要分析说明材料由各省 (区、市)卫生厅(局)于季度终了10日内加盖卫生厅(局)公章后正式报送卫生部。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按照《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的有关内容认真填报,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的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地报送的报告结果适时向全国通报。
  二、各省(区、市)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上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卫生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邮寄正式报告的同时,请将《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五、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2003年—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各省(区、市)间工作交流,卫生部定于近期编制《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汇编》。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将下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电子版)于4月10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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