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3、妥善解决住院医师的档案管理、工龄计算等相关事宜。
五、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细则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有明确的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总住院医师担任),分工职责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普通专科基地由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组织认定,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资格: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所在地区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评审费用: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省委员会或卫生部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评审费用于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活动的正常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