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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五、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和全国公布。
  六、再认证: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和卫生部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包括总则和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培训基地,可撤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供试点基地用)

  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培训总则。
  一、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三)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二、培训目标
  经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达到“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和细则)”所要求的普通专科医师或亚专科医师水平。
  三、培训要求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政治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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