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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改革传统的医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人事和教育部门,将住院医师作为医院的流动层进行动态、属地化管理。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住院医师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等待遇。
  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培训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就业的渠道,引导其合理流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卫生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建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2、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3、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分工职责明确。
  4、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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