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为卫生部委员会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本单位各培训基地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由卫生部颁布实施,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委员会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卫生部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可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初审后报卫生部委员会审批。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省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省委员会对申请作为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分别将批准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初审通过的亚专科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审批。在审批培训基地的同时应对培训规模进行核定。经评审合格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培训规模由省委员会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公布。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国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于当年8月前完成住院医师招收工作,各培训基地招收住院医师的有关信息由省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