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第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是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七条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第八条 卫生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制、修订各专科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可标准,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对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委员会的组成成立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省(区、市)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建议,制订实施计划;
二、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