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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电子邮件:c mdaxingl y @yahoo.com.cn;
  邮政编码:10005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甲3号五层。
  六、培训基地的评审管理经费2006年培训基地的评审、管理费用由课题研究经费支出。
  七、时间安排2006年3月31日前,各医院对照标准自我评估,填报《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制订初步培训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培养标准细则,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申报表可由卫生部网和中国医师协会网下载);2006年4月,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2006年5-6月,卫生部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2006年7-8月,卫生部确定试点基地,召开试点单位工作会议。
  八、其他要求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医院和医学院校积极参与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特别要做好全科医学培训基地的申报组织工作,协助审核有关申报内容,并签署意见。帮助培训基地和所在医院解决人事档案管理、工龄、晋级、社会保险、培训经费、医师注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经费项目,支持本地区的培训基地建设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附件:
  1.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
  3.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供试点基地用)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包括普通专科和亚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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