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的反应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统计数据,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五)工作中的经验及做法。
(六)其他重要信息。
中央企业报送信息要专设简报,一事一报。非涉密信息通过国资委电子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xinxi—bg@sasac.gov.cn)报送,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 信息审核制度。中央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十条 重要信息约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领导同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进行重要信息约稿。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表彰制度。国资委办公厅定期向中央企业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终根据各企业被采用信息的得分情况(具体标准见第十六条),评选中央企业报送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交流培训制度。国资委办公厅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中央企业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第十三条 信息调研制度。国资委办公厅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信息调研。
第四章 信息质量及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动态类信息是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简要信息;综合类信息是对某一方面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要保证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反映事物的全貌和发展的全过程,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二)情况、问题、数据真实、客观,不夸大、不缩小,有时效性和可比性;举措、经验有新意和参考性,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