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厅发[2006]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 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第四条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 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 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