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为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成果司、法规司)
3、完善地理信息产业相关技术标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国土司)
4、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产业中的应用,鼓励和推广应用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推动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和发展地理信息市场。(成果司、法规司)
(八)规范测绘行政许可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对于依法设定的测绘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完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建立测绘许可定期评价机制。改革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方式,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法规司组织各有关司室)
2、建立实施重大测绘行政许可备案制,纠正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改变法定行政程序及违法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测绘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完善测绘市场监管措施。(法规司)
(九)理顺测绘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
1、努力建立起与测绘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下移测绘行政执法重心,充分发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法规司)
2、制定测绘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对测绘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进行合理划分。明确测绘违法案件处罚标准,减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保证测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建立测绘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备案制度。建立测绘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量化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法规司)
3、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大测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的权威。(法规司)
4、完善测绘行政执法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测绘法律知识、测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要定期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人事司、法规司)
(十)完善测绘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