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测绘公共服务意识,拓展基础测绘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国土司、成果司)
3、引导和规范测绘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人事司、法规司)
4、制定测绘政务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办公室)
(三)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积极建立和完善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为主体的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工作。(国土司、成果司、财务司)
2、加强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职能,推进市、县基础测绘工作。(法规司、财务司、国土司)
3、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需求调查制度,强化科学论证和民主参与,提高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质量,发挥基础测绘规划的引导、规范作用。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制度。建立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基础测绘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财务司、国土司)
4、研究建立测量标志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健全测量标志保护责任制,探索测量标志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法规司)
5、加快研究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框架数据、数据更新、质量控制和产品模式以及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标准。(国土司、成果司)
6、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的测绘保障机制。推进信息化测绘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础测绘成果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数字区域和数字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土司、成果司)
(四)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1、转变测绘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测绘市场监管职能。努力打破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法规司)
2、建立健全测绘市场准入公示制度。建立测绘资质单位管理的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测绘单位依法测绘的情况,完善测绘市场清出制度。(法规司)
3、进一步落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测绘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法规司、成果司、国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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