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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2006修订)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

  以总体形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急性重大传染病、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包括发生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数、涉及的发病和伤亡人数、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发布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卫生部以月报、年报方式在《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上公布我国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部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情况,每年的2月10日前公布上年度情况。根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监测结果,如果发现冬春季的呼吸道传染病、夏秋季的消化道传染病疫情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以上标准,应增加相关传染病疫情公布的频次,必要时实行疫情每周发布制度或每日发布制度。

  卫生部定期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主管业务司局提供,经主管司局长审定后,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月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发布本辖区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具体发布时间、方式和程序自行确定。必要时,可实行相关传染病疫情周发布和日报发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卫生部领导、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新闻报道领导小组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并对中央新闻单位重要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地方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释疑解惑,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科普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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