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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2006修订)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要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在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注意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三、卫生部和各地、各单位间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协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办公室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机构间建立工作联系网络,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卫生部办公厅。

  附件: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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