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卫办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3年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卫生部机关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试行该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摸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新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我部对原有试行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