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十一、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4),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及2003年至2005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4.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1:
企业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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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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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企业│ 省 │
│ │ │注册│ 市 │
│ │ │ 地 │ │
├─┬─────────────────────┴────────────┼──┼────┤
│通│ │邮政│ │
│讯│ │编码│ │
│地│ │ │ │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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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
├────────────────────────────────────────────┤
│ 1、申请人本次申报 个项目,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
├────────────────────────────────────────────┤
│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
├────────────────────────────────────────────┤
│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
├────────────────────────────────────────────┤
│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
├────────────────────────────────────────────┤
│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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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企业法定代 │(│申请│ │ │
├──────────────────────────────────┤签│企业├─┼──┤
│ 表人或授权人:│名│盖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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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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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账号 │ │银行│ │
│ │ │账户│ │
│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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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 │
│ │ │行地│ │
│ │ │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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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联系│ │
│业│ │电话│ │
│联│ │ │ │
│系│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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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移动│ │
│子│ │电话│ │
│邮│ │ │ │
│件│ │ │ │
├─┼──────────────────────────────────┼──┼────┤
│联│ │ │ │
│系│ │ │ │
│传│ │ │ │
│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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