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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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