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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一般分为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步进行。
  第八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研究总结报告;
  (三)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五)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二)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要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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