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按“就近、异地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其中44.1千瓦以上大中型“三无”渔船原则上一律予以没收,具体的处理决定,须事先由扣船机构报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并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同意后执行。
(五)海上查获的未携带“三证”但渔船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渔船,以及其他非法捕捞渔船,由查获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专项行动的督察和抽查
行动期间,指挥中心视情况组织督察组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及沿海各省(区、市)开展港口和海上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海区局要组织检查组对本海区各省(区、市)开展港口和海上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地区、渔港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的港口数不少于2个,每个港口抽查渔船数不少于30艘。抽查情况按附表1的要求填写。
五、工作要求
(一)专项行动是我部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重大行动之一,对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查处非法捕捞,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保障伏休制度顺利实施,督促渔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凡不按规定开展专项行动,不按规定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或擅自释放扣港渔船,以及向无关人员泄露行动秘密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处理。行动结束后,指挥中心将对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各海区局和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标语等形式,加强对渔民持证作业和遵守伏休制度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广大渔民依法生产。行动期间,各地要适时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果,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和效果。指挥中心将印发专项行动的通告,届时各地要及时组织张贴。
(三)各海区局和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行动要求提前做好违规渔船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设立和公布专项行动举报电话,掌握违规渔船情况,减少专项行动的盲目性,提高行动实效。所有参加专项行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渔政船的航行动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