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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二)海上专项行动要求

  1.海上专项行动由各海区局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渔政机构参加。此外,各省(区、市)也可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海上专项行动。

  2.海区局统一组织的海上专项行动时间为2006年6月至9月,重点区域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禁渔区线附近海域及其他违规渔船集中海域。

  3.海上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

  (1)检查捕捞渔船持“三证”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情况;

  (2)核查海上作业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是否符合核准要求,检查渔业辅助船是否有收购非法渔获物的行为;

  (3)查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4.各海区局要结合2006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组织各省(区、市)开展2次以上的统一海上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每艘参加行动的渔政船每航次登临检查渔船数不低于10艘。各省(区、市)开展海上专项行动的次数及登临检查渔船数的要求,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另行制定。所有海上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按附表2的要求如实填报。

  三、专项行动中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凡“三无”渔船或虽有船名号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简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由检查机构暂扣该船进行调查,要求其限期出示“三证”。对逾期不能出示“三证”的,视同违规从事渔业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二)港口检查中,凡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和其他标识,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的,由检查机构暂扣该船渔业船舶证书,并要求船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返还有关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三)凡海上查获的以下捕捞渔船或辅助渔船,一律按“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为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的;

  3.不能现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

  4.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伏季休渔期间,因上述原因扣港的渔船如因港口安全或其他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扣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经海区局同意,并执行处罚决定后放行。被暂扣的捕捞许可证和渔具,由当事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机构返还给当事人。

  海区局统一组织的海上专项行动的扣船点由各海区局根据需要指定,并提前公布。沿海各省(区、市)组织的海上执法行动的扣船点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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