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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七、其它

  (一)发生在建设系统的企业、场所(如公共汽车、轮渡、公园、风景名胜区、建筑工地等),但监管或执法处罚及行政审批主体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安全事故,如消防、道路(水上)交通、食物中毒、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环境污染等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同时抄报建设部;未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参照以上时限要求,报建设部。

  (二)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事故的快报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

  1、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2、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3、在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质重大污染或严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4、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排水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排水设施中沼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或大规模扩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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