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轨道交通: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2小时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8小时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主要市政干道、重要桥梁及隧道损坏造成行车中断,且须采取封桥断路措施,预计经过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将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城市的重要隧道,跨江、跨海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发生坍塌,或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四)其它事故:由于深基础支护、边坡失稳或地下空间施工坍塌,致使周边重要建筑物倒塌、毁坏、严重倾斜,或城市主要道路严重损坏,干管断裂,严重影响城市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
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事故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否需要技术支持等基本情况。
四、安全事故快报平台和快报渠道
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接收和发布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
凡属国家总体预案中法定四小时内快报的安全事故,以及不属于预案规范的建设领域其他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外,还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正式报送建设部值班室。(见附件2)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五、安全事故的续报要求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建设部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在十日之内续报有关情况。
六、安全事故快报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接报、核定、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统计和分析有关安全事故的工作任务,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