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快报范畴
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安全事故快报时限要求
建设领域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上报建设部。
(一)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包括农村和集镇)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生运行(营)供应中断的事故:
1、城市供水: 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2、城市供气: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3、城市供热:造成城市1万户或1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或3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