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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2006修订)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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