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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司办字[2000]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公证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作用。
  二、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自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格监督,认真把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特别是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为了确保招标人、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资信等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对招标人、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招、投标人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五、公证机构对公证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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