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发[2006]201号 2006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
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
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