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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2年以来,我部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各试点地区批准设立一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我国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就在试点基础上扩大物流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物流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三、鉴于开展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经批准从事《通知》五条的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并不再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根据其经营业务相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其他要求。除根据上述部门规章或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审批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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