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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通知
(劳培字〔1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加强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近四年时间,编制完成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颁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录》是国家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企业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基础,是各类职业学校设置的依据。适用于:劳动力需求预测和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就业人员的结构、层次及其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指导和就业咨询;企业劳动组织管理和劳动力合理配置等诸多方面。
  2、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目录》,在今明两年内完成修订或制定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新标准经劳动部审定后,由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
  3、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本《目录》为依据,调整各类职业学校的专业(工种)设置,开展培训与考核工作。
  4、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目录》中规定的工种等级线、学徒期、熟练期以及培训期和见习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工种等级线和缩短学徒或培训期限。在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颁发后,原规定的工种等级线和学徒期、熟练期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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