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林人发[2006]78号 2006年5月8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人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决定权限组织实施。需要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工作岗位;
(四) 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违反《
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