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工辅助措施。为封育保护创造必要条件,以及提高生态自我修复效果而必须采取的人工辅助措施,如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设施、人工补植、林草培育和病虫害防治等。
6、开展监测评价。监测评价试点区域生态自我修复的效果,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模数、植被自然演替变化状况、植被覆盖度、林草生长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三、实施期限
工程实施期3年,2006-2008年。
四、项目投资
1、试点工程投资通过多渠道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已有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省(区、市)自筹解决。
2、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设施建设,以及封育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林草抚育、病虫害防治、生态移民、能源建设等。
五、建设目标
试点工程建设总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植被覆盖度大幅度提高,无明显水土流失,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群众水土保持生态意识普遍增强,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目标包括:
1、境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5%以上,土壤侵蚀模数降低到轻度以下。
2、植被覆盖度达到75%以上,25度以上或当地禁垦坡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3、人为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有效遏制,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均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4、出台比较完善的封育保护制度,建立起一支稳定、可靠的封禁管护队伍,并切实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并投入运行,监测资料详实可靠。
6、生态环境良好,群众生活明显改善。
六、组织管理
1、试点工程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入选工程、实施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流域机构负责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
2、各省(区、市)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和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向水利部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
3、以县为单位,在县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或生态修复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试点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