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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2002修订)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贸促会的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中国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中国贸促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中国贸促会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特邀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九)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十)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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