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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2002修订)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会员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六)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 国贸促会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 国贸促会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中 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地方和行业贸促机构的会员,可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中国贸促会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中国贸促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中国贸促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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