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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3)业务系统建设与运行

  7月底,完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三个时期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
  9月底,完成基础地理数据库(包括7个试点市范围的1:25万基础地理数据、1:5万基础地理数据)、低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库、试点地面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举办1-2期业务技术培训。
  10月份,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开始按要求逐级向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提交监视监测数据,同时提交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12月底,完成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和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设计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本地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确定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应当及时按标准严格检查和验收各试点省、市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

  2、完善制度

  各技术单位应当加快拟定各项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在试点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应当根据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类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

  3、正确处理基本系统与附加系统的关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组成。基本系统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内容,由国家统一建设和管理。沿海省市要处理好基本系统与附加系统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基本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求设定附加系统,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4、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基本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其中设备购买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省、7市的试点建设将作为“示范”在全国推行,各试点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技术承担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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