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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为不影响这一问题的及时处理,1993年12月27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3]070号明传电报将《关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略)

  1994年3月15日

  附件一: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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