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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第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农民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非常必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工作职责,做到思想、组织、措施、制度四到位。
  二、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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