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务部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9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30,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的产品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范围。为此,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对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列作了调整。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如进口货物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反倾销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转税;进口货物不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反倾销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经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经营单位按照税则号列29349990申报进口属于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而未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补征。
六、对伪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偷逃应纳税款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略)
2.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2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地区)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119% │
├─────────┼──────────────────┼───────────┤
│ 韩国 │ 大象株式会社 │ 25% │
│ │ (Daesang Corporation) │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 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