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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3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五、商务部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9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30,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的产品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范围。为此,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对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列作了调整。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如进口货物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反倾销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转税;进口货物不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反倾销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经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经营单位按照税则号列29349990申报进口属于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而未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补征。

  六、对伪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偷逃应纳税款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略)

  2.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2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表


┌─────────┬──────────────────┬───────────┐
│ 原产国(地区)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119%     │
├─────────┼──────────────────┼───────────┤
│    韩国    │      大象株式会社      │     25%     │
│         │   (Daesang Corporation)    │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    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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