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部。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三、保障到位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广泛宣传,开展培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