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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答: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17.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怎么办?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130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当然包括公安机关依检察机关的通知而立案的案件。但是对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18.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属于立案监督案件?

  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属于立案监督案件。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立案侦查或者适用立案监督程序。如果选择适用立案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直接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请省级院批准直接受理。

  19.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如何予以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认真慎重地审查,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严掌握。

  20.审查逮捕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如何予以监督?

  答:审查逮捕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写出《建议立案侦查书》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转侦查部门。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21.各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如何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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