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是否还要发《通知立案书》?
答: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13.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的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移送给公安机关?
答:根据六部委规定,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调查获取的证明应该立案的有关材料,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同时移送给公安机关。
14.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在规定时限内不予立案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六部委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本院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
15.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怎么办?
答:对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监督,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对于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原因,有针对性地跟踪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久侦不结的,要加强联系,经常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破大案追逃犯等专项斗争,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还可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工作已有重大突破的案件,批捕部门要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促使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进度。
16.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