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见附表三)、备考表(见附表二)填写方法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2)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3)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年度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