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5)讨论记录;(6)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现场勘验笔录;(5)讨论记录;(6)现场勘验报告;(7)照片;(8)备考表;(9)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编目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填写方法(1)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2)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3)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4)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5)日期:文书的形成时间;(6)页号:卷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