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卷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