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 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 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
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