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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室负责。
  第七条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立卷。
  第八条 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 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写在一起的,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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